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昕月)近日,北京丰台法院在审理一起跨省流转冰毒及麻古的贩卖毒品案件中,依法对主导交易、有毒品犯罪前科的行为人认定主犯定罪处罚,对未直接牟利、仅协助转移交付、监督支付毒资的行为人认定从犯定罪处罚,以真实判例进一步提示,毒品犯罪零容忍,涉毒行为无小事,无偿帮忙亦可能涉刑。
被告人高某某有多次吸毒行政处罚、强制戒毒记录,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,被告人韩某某系高某某好友。
2025年6月6日,高某某与购毒人孟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,约定以人民币2.5万元的价格向孟某出售甲基苯丙胺(冰毒)10克,孟某通过社交软件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。后高某某联系上家金某某购买毒品。2025年6月11日,金某某从A省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运至高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B省某小区A电表箱内。收到毒品后,高某某指使韩某某前往该电表箱,将藏有毒品的烟盒转移至该小区B电表箱,并通知购毒人孟某前往交易。孟某到达后,韩某某按照高某某指令带领孟某至B电表箱处取毒品,孟某现场验货后,将毒资尾款人民币1.3万元(实际交易价格人民币2.3万元)转至高某某社交软件账户。经鉴定,从起获的4.34克白色晶体可疑物和1.44克红色片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。
韩某某当庭辩称不知道转移的物品是毒品,其辩护人则提出韩某某仅是给高某某帮忙,未实际获利,没有贩毒的主观故意。
丰台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高某某、韩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,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,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且系毒品再犯,丰台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丰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最终,丰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高某某、韩某某定罪量刑。案件宣判后,被告人未上诉,检察机关未抗诉,判决已生效。
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